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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部: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將被嚴懲 今年起實施
點擊次數:2136 更新時間:2016-02-29
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1月1日起實施。
《辦法》明確了篡改監測數據的14種情形,主要包括:未經批準部門同意,擅自停運、變更、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;采取人工遮擋、堵塞和噴淋等方式,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;人為操縱、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、污染源凈化設施,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等。
同時,《辦法》明確了偽造監測數據的8種情形,主要包括: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,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,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的;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,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;監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的等。
根據《辦法》,涉嫌指使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有5種,主要包括以下情形:強令、授意有關人員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的;將考核達標或者評比排名情況列為下屬監測機構、監測人員的工作考核要求,意圖干預監測數據的等。
《辦法》明確,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,涉及目標考核的,視情節嚴重程度將考核結果降低等級或者確定為不合格,情節嚴重的,取消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;涉及縣域生態考核的,視情節嚴重程度,建議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減少或者取消當年中央財政資金轉移支付;涉及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》排名的,分別以當日或當月監測數據的歷史zui高濃度值計算排名。